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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房禁止分摊

发布于:2008-05-25 
经营性用房禁止分摊
     商品房销售中哪些面积应该分摊,哪些不在分摊之列?有些开发商经常打擦边球,将本身带经营性质的会所所占用的面积分摊到业主身上;或者,开发企业与储蓄所等驻内单位达成协议,无偿提供的房屋,也算在公用分摊面积上。
     2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被禁止。开发企业在提供预售注册材料时就应注意,不能将自己无偿提供给一些经营单位的投资转嫁到业主身上,公摊费用不能计在房价内。针对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意增大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问题,新规定明确指出,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而在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上,应该是有关部门认定房屋本身是否能经营,而不是开发商自己说了算。

物业用房占用面积为4‰
      针对有些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中,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将其他用途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分摊,多分摊物业管理用房,并将多分摊房屋出租的问题。通知中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使用设计用途为物业管理、办公、或住宅的房屋;每幢商品房所分摊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可占用该幢商品房建筑面积的4‰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6‰。比如,1万平方米中只能占到60平方米以内。那么,按此计算,一个只有6000平方米的面积内其所应占的面积是36平方米,而这36平方米不足一套房屋的面积,该怎么计算呢?新规定对此指出:如果按6‰计算,分摊的全部物业管理用房不足一套或者一间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该幢商品房设计的最小一套或者一间房屋的建筑面积确认。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突破6‰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开发企业在原规划的地下停车场上面兴建房屋,或者将地下车场改做他用的,除合理分摊面积外,其他多出的物业用房应在出售后将房款退还给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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