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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知识100问(四)
发布于:2008-05-24
31、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32、业主委员会如何作出决定?
答:经l/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个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33、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3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35、什么是业主公约?
答:业主公约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经业主人会决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主要内容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36、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决定。
3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建设是怎样的关系?
答:居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是我市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和居民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参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等相关工作。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积极配合社区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8、新建住宅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答;是的。按照规定,国家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39、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是否应进行招标?
答:不需要。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40、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应当有持有多少投票权的业主同意?
答:业主大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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